THE 5-SECOND TRICK FOR 車禍調解

The 5-Second Trick For 車禍調解

The 5-Second Trick For 車禍調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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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句話說,當車禍案件調解成功後,雙方所約定的調解內容都會得到法院認證。

調解會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,通常調解程序不會公開,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要公開。

調解結果可以分為「調解成立」與「調解不成立」兩種;調解不成立的狀況有: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出席調解、經過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協議,這時如果要直接結案,調解委員會就會發給雙方「不成立證明書」。

調解委員會有用嗎?調解是訴訟以外可以解決紛爭的程序,會有調解委員居中協調,針對案件溝通,取得共識後,簽立調解筆錄(調解書),經法院核定後,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,只要對方反悔不履行調解筆錄的內容,就能以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
診斷證明書、估價單或發票、醫療費用收據、薪資所得證明文件、交通費證明、看護費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。

因為這時進行初步車禍事故判斷的是警察機關,而不是司法單位,因此初判表通常是讓事故雙方參考,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。所以拿到初判表時只能大概看出「是否有肇事責任」,但並不會詳細記載肇事的主因或次因、肇事責任比例等,還是要由專業鑑定機構或法院來判斷。

車輛所有人: 請攜帶「行車執照 車禍鑑定 」以及「車禍登記聯單或車禍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」。

調解程序後: 車禍保險理賠 調解成立:同一案件,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、刑事方面也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。

當法院核定調解後,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,除非這個調解出現「無效」或「可以撤銷」的原因。所以,車禍調解成立後,是很難翻桌重來的,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。

如果雙方共同過失,但肇事責任比例不一樣時,責任較重的會以「肇事主因」來表示;較輕的用「肇事次因」表示,以便協助當事人釐清誰的責任較重、誰的輕一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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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正式提告前,雙方仍然希望找尋可能的解決方案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。法官會選出調解委員並安排調解的日期。只要調解時雙方達成共識,調解就會成立,雙方會拿到一份調解筆錄;如果調解不成立,法院就會給雙方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,接下來就真的法院見了。

法令具時效性,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,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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